在《GA/T 1411.4-2017 警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 第4部分:固定翼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》標準中。試驗“6.8.1”規定了警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淋雨試驗要求,試驗按照《GJB 150.8A-2009》的試驗程序I進行淋雨試驗來實驗,下面我們來看看具體的試驗要求。
警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淋雨試驗:
試驗設備:環儀儀器 警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淋雨試驗箱
參考標準:
GA/T 1411.4-2017 警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 第4部分:固定翼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
GJB 150.8A-2009 軍用裝備實驗室環境試驗方法 第8部分:淋雨試驗
試驗要求:
GJB 150.8A-2009程序I降雨和吹雨的試驗條件
1)降雨強度
程序I中使用的降雨強度可以根據預期使用場所和持續時間加以裁剪。推薦使用2mm/min的降雨強度。
2)雨滴尺寸
采用雨滴直徑為0.5~4.5mm范圍之間。
3)風速
在暴雨期間,通常伴有18m/s的風速。除另有規定或依規定了穩態條件外,推薦此風速。
4)試件暴露面
風吹雨對垂直表面的影響通常比對水平表面的影響更大,而對垂直或接近垂直方向的雨而言,其影響則正好相反。應使能落到或吹到雨的所有表面都暴露于試驗條件下,試驗時試件應轉動,使所有易受損表面均暴露與試驗條件下。
5)預熱溫度
試件與雨水之間的溫度差能影響淋雨試驗的結果,對密封的試件,在每個暴露周期開始時應使試件溫度加熱到高于水溫10℃,使試件內部產生負壓,可更好的檢驗試件的水密性。
試驗結果:
1級和2級無人機的防雨等級試驗,降雨強度2mm/min,人機在試驗過程中發動機能正常工作,試驗后能正常起飛、懸停、著陸,判定結果是否符合要求。
如有警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試驗疑問,可以咨詢環儀儀器相關技術人員。